《民法》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六章 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所谓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有:(1)知识产权是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的客体须有能为人所感知的客观表现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
二、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我国对著作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者在作品完成时即取得著作权,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即独占)的权利。
专利申请应遵循下面的原则:(1)一项专利发明、设计的专利权只能一次授予,归专利权人所有或持有,即归其专有,一件发明只能授予一件专利的原则;(2)先申请原则。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专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或者收缴非法制造的商品。在实践中,对专利权的保护主要使用行政保护方法,对触犯刑律的使用刑事保护方法。
四、商标权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即以申请书申请的商标权范围来确定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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