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相比,“职位分类”的特点是( )。
答案:B
【原题】: 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与“品位分类”相比,“职位分类”的特点是( )。
单项选择题
A、以“人”为中心,分类简单,重视公务员的人品条件和学历、资历
B、以“事”为中心,分类详尽,重视职位工作和公务员个人的专长,官职与宫阶合一
C、以人为对象进行分类,官职与级别相对分离
D、突出对公务员的品级、官阶的区分,公务员队伍组织严密、等级分明
【解析】: 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依地位高低来分类和定待遇,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依工作职责和贡献大小分类和确定待遇。 品位分类制最主要的特点是对“人”的分类,而非对“事”的分类。对“人”的分类,系指对人员的品级官阶加以区分,而不涉及各等级人员所担任之“事”,即工作职务的分类。 “职位分类”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级不随人走”,就在于“官和职融为一体,不存在品位分类结构中那种独立于职位的官阶”。在这里,职等、职级的等级都是从属于职位的,它们不是文官个人的等级,所以若无职位,便无等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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