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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渝中区选聘20名教师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公务员考试信息网  来源:www.sdsgwy.com  发布时间:2018-07-12 07:05:00

选聘计划

选聘区外优秀在职在编教师20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情况详见附件1)www.sdsgwy.com

选聘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中国大陆、香港及澳门等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籍法在两地实施的解释,处理当地居民的国籍问题。)但是仍然可以出生时拥有中国和外国的双重国籍的。)。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公民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义务,维护法律尊严。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的同一尺度下,不同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教育程度、宗教信仰和财产收入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且,国家制定的法律体现了各民族的意志,集中代表了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因此,在法治社会,任何公民都必须遵法守法,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大家随心所欲,各行其是,社会稳定就无从谈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更无从谈起。);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未受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3. 年龄4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报名开始前一天)。

4. 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5.须具备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是教育行业从业教师的许可证。在我国,师范类大学毕业生须在学期期末考试中通过学校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并且要在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话考试中成绩达到二级乙等(中文专业为二级甲等)以上,方可在毕业时领取教师资格证。非师范类和其他社会人员需要在社会上参加认证考试等一系列测试后才能申请教师资格证。),须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已被聘用到该职级岗位。

6.须从事所报考岗位学科教学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区外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教师(不包括按规定应履行最低服务年限的人员),且近5年年度(聘期)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截止到报名开始前一天)。

7. 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聘用体检标准。

8. 自愿在我区服务5年及以上。

9. 须经现所在单位同意报考。

(二)业绩条件(须具备以下业绩之一)

1. 区县级(指直辖市区县级,其他省市为地市州盟级,下同)及以上骨干教师。

2. 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区县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优秀教师。

3. 近五年获得由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一等奖或教师基本功(全能)竞赛一等奖(须为所报考岗位相应学科优质课竞赛获奖)。

4.近五年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二等奖或教师基本功(全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须为所报考岗位相应学科优质课竞赛获奖)。

(三)破格条件

报考教师岗位如具备以下条件,可放宽相应条件:

1.近五年获得区县级及以上优质课竞赛一等奖,年龄在35周岁以下者,可不受职称限制(须为所报考岗位相应学科优质课竞赛获奖)。

2. 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年龄及职称可适当放宽。

(四)选聘范围

1.凡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以下人员不属于选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指依照我国的刑事法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或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指国家机关或公共企业、事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务——担任公职被开除。开除公职不包括除名。开除公职一般是针对干部而言,普通单位不应当予以开除,而是应当除名。)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属于选聘范围。

选聘程序

(一)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7月20日(周五)—7月24日(周二)(双休日不办公),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渝中区教育委员会(渝中区八一路39号)7008室

(咨询电话:63835424)

2.报名程序及资格审查

教育类:报名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聘任文件、教师资格证、任职文件(任校级或中层干部)、获奖证书、荣誉证书、基本条件第6条相关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本人1寸免冠登记照1张,填写好《报名登记表》(附件2)。

报名同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专业技能测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并参加考试考核。

各岗位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一览表在报考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

由区人力社保局、区教委会同选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1. 专业技能测试

各岗位拟选聘人数与报名人数须达到1:2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相应递减选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按照四舍五入计算);无法递减的,取消选聘。其中,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同意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拟招聘岗位人数与报名人数比例超过1:10的岗位加试笔试,笔试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教育类)》,按照笔试成绩高低以1:10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人选,若最后一名进入专业技能测试人选成绩出现并列时,则并列进入。笔试成绩不计入专业技能测试及后续环节。

专业技能测试采取说课、试讲等方式进行。内容为报考岗位相关知识。分值为100分,70分为基本合格线,未达70分不得进入面试环节。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当场公布。

2. 面试

在达到专业技能测试基本合格线的考生中,按照1:2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若排序到最后一名面试人员成绩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递减选聘岗位名额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照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考生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须不低于其他岗位进入面试人员最低成绩,方可进入面试。

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加盖工作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附件3),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同意报考证明》,取消面试资格。因被取消或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经渝中区人力社保局核准,可在报考同一单位同一岗位且达到专业技能测试基本合格线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递补,再次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

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由考生签字确认。面试分数为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若某一岗位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该考生的面试成绩合格分数线还须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当天同类面试方式的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考生面试最后成绩在60分以下、90分以上的,面试考官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各面试考官评判理由,报区教委和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面试具体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办法》(渝人社发〔2016〕281号)执行。

总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60% +面试成绩×40%(各项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检

体检人选在该岗位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当总成绩相同时,则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选;若上述成绩相同,则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依次确定最终体检人选。

体检由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体检项目、标准参照原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要求,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国家对体检政策有新规定或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等相关规定。体检在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力社保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结论为准,不再组织二次复检。

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参加体检人员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复检)的,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复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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